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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广东在现代产业升级过程中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其中外向型经济的重塑尤为重要。这个脱胎换骨中的核心问题是面对问题时的对策。本课题重点研究加工贸易和定牌加工中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口头侵权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加工贸易20年来一直是广东工业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主要支柱。近年来,广东加工贸易在高基数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加工贸易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贸易方式。
广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邓尧指出,加工贸易产生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但***不是今天提出来讨论的话题。今年6月,广东一家企业卷入两个世界知名品牌的跨国诉讼,可见知识产权对中国加工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成为垄断武器
广东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广东公司)是国内***大的制造商之一。不再是简单的代工。该公司拥有自己的品牌,强大的R&D团队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尽管它仍然难以与世界其他行业竞争。OEM仍然是企业的主要贸易形式。去年,它与国际知名品牌A签订了订单。广东公司为A加工某型号电池并提供相应技术,广东公司提供知识产权担保。没想到,这款产品在英国市场推出后不久,就遭到了美国***电池品牌B的封杀。B公司以产品侵犯其欧洲专利为由,要求A公司立即撤回产品并退出市场, 否则将对A公司提起诉讼..A公司立即要求广东公司按加工协议处理。虽然广东公司做了不侵权抗辩和技术分析,但B公司采取了更强硬的行动,在德国对A提起专利侵权诉讼。A公司当即扣缴广东公司款项,要求广东公司配合辩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估计超过百万。
邓尧分析,上述案例传递出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加工贸易企业因为技术创新增强了竞争力,同时也将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二是欧美跨国公司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限制我国出口贸易。该案虽然看似是A、B两个世界品牌的诉讼,但实际上是对广东公司出口的限制。本案是典型的OEM专利纠纷。B公司明知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东公司,却不把广东公司列为被告,有其复杂的法律技巧。
代工地位很被动。
OEM产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更加突出。不同的权利纠纷,不同的管辖区域,不同的产品行业,OEM厂商受到了不同的法律区别对待,承担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OEM是英文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的缩写,意思是原始设备制造商,也是OEM,或者
处理就是处理。***产品的拥有者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和销售优势,将产品委托给有生产能力的厂家按照自己的标准进行加工生产,然后以品牌拥有者的名义向市场销售。
从法律上来说,品牌商与厂商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合同关系。品牌商是订货方,加工厂家是承包方。承包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
从合同的法律要求来看,主机厂作为承建方,在整个生产关系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加工产品的质量要求、数量、规格、品牌名称、销售价格、渠道与承建方无关,必须全部服从定作方的要求。
实践中,专利权人认为贴牌产品侵犯了他人专利,制造商的行为直接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实施”或“制造”行为,应单独或与贴牌产品委托方共同承担责任。原因是: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施”包括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和使用。无论是自产自销,还是委托他人进行贴牌生产,一般来说,只要制造了专利产品,就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OEM客户来说,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如果贴牌产品存在专利问题,贴牌客户和贴牌厂商都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OEM厂商应承担商标审查义务
广东省高院于2006年4月27日判决的佛山市洪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欣公司”)诉广州海关行政诉讼案,对广东数千家OEM企业是一次非同寻常的震动。2004年10月,STANLEYTRADINGL。阿联酋L.C(以下简称“史丹利公司”)委托洪欣公司生产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并要求在商品上使用“汉高”商标。经审查,“汉高”商标是该公司在阿联酋的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文件。因此,洪欣公司按合同履行了生产加工合同,生产的贴牌产品全部出口阿联酋销售。2004年12月, 洪欣公司在办理该批车用卤钨灯报关手续时,广州海关发现该批货物标有“汉高”字样,涉嫌侵犯深圳市同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广州海关认定洪欣公司货物侵权,没收货物并处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广东省高院***终裁定洪欣公司构成侵权,广州海关有权扣留并调查涉嫌侵权的货物。
广东一、二审法院认为,贴牌加工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北京市***人民法院法法发[2006]68号《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办人承揽加工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办人应当审查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尽职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办人和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办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提供定作方及其商标享有权利的证据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显然,按照这种解释,代工厂商符合合同要求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对《商标法》的侵权,而是一种审查义务。但是,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还缺乏相应的解释。
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邓尧指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完善,加工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工贸易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
首先,通过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可以统一解决主机厂的法律责任。OEM制造商是
承担审查义务或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制定者必须是公平合理的,从我国国情考虑实际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规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在目前的情况下,审核不一定是免责的,但是通过审核可以发现问题,规避风险。加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终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但在法律出台前,建议省内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出台指引和规范,完善加工贸易生产企业知识产权含义,建立健全审查制度,避免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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