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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刘浏)2019年6月5日,一起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院长黄顺祥担任审判长,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俊子担任本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广陵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被广陵区法院采纳。广陵区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对被告单位常州某设备公司处以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评论:0 发布时间: 2023-04-29 浏览: 119
     被告常州某设备公司主要从事阀门电动装置的制造和销售,被告刘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0年***2013年,被告常州某设备公司与某电气股份公司分三次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合同要求的阀门电动装置为扬州某设备修理厂生产的阀门电动装置。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刘安排工人在被告人生产的阀门电动装置上粘贴扬州某设备修理厂注册商标的假铭牌,然后供应给某电气股份公司,该公司再将购买的阀门电动装置销往山东、新疆等地。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赔偿了扬州某设备修理厂和某电气股份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常州某设备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单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公诉意见的***后,检察机关强调:“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消费者和生产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是司法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大力支持和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公诉人希望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能够通过这一课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尊法守法,诚信经营。同时,他们也希望所有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能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危害后果, 共同打击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让我国民营企业的品牌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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