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定罪量刑作出规定。
评论:0 发布时间: 2023-04-27 浏览: 124
《批复》指出,近年来,一些***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就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压缩气体动力枪支和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弹)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请示。***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定罪处罚时,不仅要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要充分考虑枪支的外观、材质、弹丸、购买地点和渠道、价格、用途、伤害力度、 是否容易通过重组提高伤害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逃避侦查等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刑相适应。
同时,《批复》明确,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确定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和使用情况,以及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逃避侦查等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确保罪刑相适应。
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和2018年3月2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压缩气体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和2018年3月2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高人民检察院、***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8日
发施〔2017〕8号
***高人民检察院市、***高人民法院关于压缩气体动力枪支、气枪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年1月25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一些***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就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压缩气体动力枪支和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弹)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于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定罪处罚时,不仅要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要考虑其外观、材质、射弹、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程度以及是否容易通过改制升级等因素。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和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逃避侦查等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刑相适应。
二是对于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定罪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使用情况,以及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逃避侦查等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确保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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