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3月12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导演倪岳峰
2021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海外进口食品。
生产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章一般原则
***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及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
前款所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
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第二章登记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如下:
(一)所在***(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的等效性评估和审查;
(二)经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受到有效监管;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保护体系,在其所在***(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食品,确保出口到中国的食品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地区)主管当局约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和企业注册申请。
海关总署根据对原料来源、生产加工技术、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群体、饮食模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方式和申报材料。
经过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一类食品的风险发生了变化,海关总署可以调整相应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方式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及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制品、燕窝及燕窝制品、蜂产品、蛋及蛋制品、食用油及油脂、馅料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加工及麦芽工业制品、保鲜及脱水蔬菜、干豆类、调味品、坚果及种子、干果、未经烘焙的咖啡豆及可可。
第八条所在***(地区)主管机关对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注册条件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的推荐信;
(二)企业名单和企业登记申请书;
(三)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推荐的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审计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工厂、车间和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
第九条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3)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第十条申请企业注册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地区)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号、申请注册的食品种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信息。
第十一条注册申请材料应当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有关***(地区)与中国对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或者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行评审。评价小组由2名以上评价审查员组成。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上述评估和审查。
第十四条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核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注册并授予中国境内注册号,并书面通知该国(地区)主管当局或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或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注册企业向中国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中国的注册号或者其所在***(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号。
第十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期为5年。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时,海关总署应当确定注册期的起止日期。
第十七条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进口食品境外注册生产企业名单。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海关总署应当主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审查小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继续符合注册条件进行审查。评价小组由2名以上评价审查员组成。
第十九条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二)与变更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应当予以变更。
生产地迁移、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地区)授予的注册号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号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期满前3***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注册续展申请书;
(二)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承诺声明。
海关总署将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进行续展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注册,通知其所在***(地区)主管当局或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进口食品所在国(地区)或者境外生产企业主管当局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注册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暂停相关企业向中国出口食品,直***整改符合注册要求。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当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食品,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整改符合注册要求。
第二十三条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的食品进口。
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推荐注册企业暂停进口的,主管机关应当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
自行或委托代理申请注册的企业暂停进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关总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恢复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第二十四条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应当注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输华食品在入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出口中国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四)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审查和事故调查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倒卖、使用登记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际组织或者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地区)主管机关发布疫情通报,或者在相关食品入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问题的,海关总署将宣布暂停该***(地区)相关食品的进口,在此期间不受理该***(地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的***(地区)主管当局是指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督的官方部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Powered By Z-BlogPHP,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