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人如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乐清市低保家庭救助证》和《乐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需持有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户证》以及由总工会出具的《乐清市困难职工证》所列人员,也可作为家属申请。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联合审查三个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住房保障业务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户籍。 2、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且一年内无房地产交易记录。 3、无房户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66元),有房户人均年收入低于80%(含)上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购买12万元以上(含)(以税务发票上的应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用于残疾人功能补偿的机动车和普通两轮摩托车)不包括) 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认缴和缴费30万元(含)以上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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